引《緊急法》訂《禁蒙面法》被裁定違憲 政府提出上訴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11/25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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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周一(18日)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違憲。(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高院早前裁定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違憲,並於上周五(22日)頒下為期7天的臨時暫緩令,暫緩上述裁決,以供律政司提出上訴,據了解,律政司今(25日)午已遞交上訴理據,質疑原審法官過於「死板」地限制立法機關將立法權力轉移予行政機關,以及忽視現時社會正處於危害公安的狀況等。

高院法官早前裁定《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可訂立法例的做法有違《基本法》,但據了解,律政司提出上訴質疑,《基本法》對權力分佈並沒有「死板」的限制,反而《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廣泛的憲制權力,反映香港是行政主導,《基本法》56 (2)條更明文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會在緊急情況下制訂附屬法例的權力,此做法更與1997年回歸前英國殖民地政府的做法有連貫,因此在緊急情況下將立法會的立法權力轉移至行政長官手上並無違憲。

據悉,律政司一方又質疑原審法官誤解《緊急法》的真正性質及危害公安的理據。律政司指出,《緊急法》並非一般附屬法例,理應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會有更廣泛而彈性的立法權力去處理緊急情況,因為危害公安本來就是難以確實定義的情況,但律政司認為香港現時正處於危害公安情況,是一個客觀看法。

律政司並強調,透過《緊急法》訂立的《禁蒙面法》並非不能推翻的法例,事實上立法會可透過投票將其推翻,行政長官亦可在香港的公安不再受威脅時撤銷有關法例。

至於法官裁定《禁蒙面法》部份條文過度侵犯人權,據了解,律政司於上訴理據中反駁指,當香港市民的生命及財產受到威脅時,政府應可享有更廣泛的酌情權去制訂應對措施,加上《禁蒙面法》並沒有限制市民的集會自由,只是限制他們在集會中蒙面,侵犯程度有限。

律政司一方又批評原審法官漠視現時香港危害公安的情況,並指《禁蒙面法》只是非常時期的非常手段,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警方應被賦予明確的權力去要求市民脫下面罩,以核實他們的身份。律政司又批評原審法官忽視現時很多本來和平的集會,最終都會轉變成暴力事件。

記者:楊詠渝